准格尔旗党务公开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发〔20173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内党发〔201822号,以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党发〔20205号)《鄂尔多斯党务公开工作方案》(鄂党办发〔202214号)要求,推进全旗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全面深入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正确方向、发扬民主、积极稳妥、依规依法的原则,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积极探索并建立卓有成效的党务公开工作格局,最大限度扩大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为奋力在社会主义建设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二、工作任务 

  (一)公开主体 

  旗委、各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全旗各级基层党组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党的工作机关、党的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党组。 

  (二)公开内容 

  全旗各级党组织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全旗各级党组织要按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编制党务公开目录,根据职责任务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需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并按规定向党内或向社会公开。党的上一级组织对报送备案的党务公开目录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督促指导其对党务公开目录进行调整。 

  1.旗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要求情况、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2)学习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决策部署情况; 

  3)涉及全旗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要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4)加强政治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遵守党章党规,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重要党内法规学习培训执行情况,全面负责全旗党的建设情况; 

  5)加强思想建设,旗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情况,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开展党内学习研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及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建设等情况; 

  6)加强组织建设,行政区划调整、机构设置、主要职能以及旗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分工,党员队伍管理、干部队伍管理、党代表管理、教育监督、选拔任用,人才工作、重要人事任免、党内表彰,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情况; 

  7)加强纪律建设,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加强纪律建设,强化纪律教育,开展巡察工作,推进反腐败工作等情况; 

  8)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市、旗配套办法有关规定,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情况; 

  9)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情况; 

  10)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巡视巡察进驻、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11)旗党的代表大会、旗委全会、旗委常委会会议、旗委重要工作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情况、选举情况,旗委重要文件、重要活动情况等; 

  12)旗委年度目标任务及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 

  13)旗委及其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情况、旗委常委下基层调研、联系服务群众、接待来信来访、走访慰问情况等; 

  14)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2.苏木乡镇(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以及其他基层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要求情况、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2)学习贯彻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3)党组织任期内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党的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教育、党史学习教育、理论学习教育、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谈心谈话制度执行、年度学习和党建活动计划及实施、组织生活会、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等情况; 

  5)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基层组织设置、群团组织设置、换届选举、党代表推选,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发展党员、民主评议、保障党员权利、党内表彰、流动党员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等情况; 

  6)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规则等制度及执行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情况; 

  8)保障和改善民生主要举措落实情况,党员群众关注度高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联系服务凝聚党员和群众,听取、反映、采纳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为群众办实事工作,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等情况; 

  9)结合自身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特点,应当公开的其他党务。 

  3.全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要求情况、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2)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党组织、本级党委决策部署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3)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4)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旗内具有重要影响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等情况; 

  5)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6)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7)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4.各级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2)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建设情况; 

  3)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4)党的工作机关承办上级党的工作机关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开展党的工作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工作情况,研究安排职责范围内重要工作情况; 

  5)党委议事协调机构相关会议召开及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职能职责情况; 

  6)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5.各级党委派出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2)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3)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建设情况; 

  4)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5)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6.全旗各级党组应当结合实际,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2)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情况,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问题,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3)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4)领导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情况; 

  5)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6)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三)公开范围 

  党的组织要根据党务与党员、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1党组织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推动重大民生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群众关注度高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2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权利义务,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3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的党务在本领域、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公开; 

  4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四)公开方式 

  全旗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内容和公开范围,本着灵活多样、节俭节约、便于操作的原则,采取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确保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相适应。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干部教育培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同时注重发挥政务新媒体、新兴媒体和其他公开载体作用。 

  要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逐步健全完善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建立健全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机制,不断拓展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五)公开时限 

  党务公开时限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一般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分期公开、即时公开四种情形。 

  1.长期公开。党组织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党组织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事项应长期公开。长期公开应该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定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定期公开可视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月份、季度、半年、年度公开。 

  3.分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期、分阶段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工作完成后进行总结性公开。 

  4.即时公开。临时性、紧急性、应急性工作应即时公开,可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予以公开,情况特别复杂的,可视情况经审批同意后适当延期公开。 

  (六)公开程序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严格按照提出审核审批实施反馈归档的工作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1.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和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党务公开统筹工作要求,由承办部门负责公开事项内容审核、保密初审,研究提出公开方案,拟定公开理由和内容、范围、时限、方式等。承办部门对党务公开事项是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等情况不确定的,可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并连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建议一并报请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承办部门按照复审意见对公开内容等予以处理调整。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的事项,党的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2.审核。本级本部门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对党务公开方案从公开必要性、准确性、规范性和保密审查规范性、严谨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承办部门将党务公开方案连同保密审查意见和内容审核意见,依照管理权限报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批。重大事项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的组织审批的事项,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4.实施。承办部门按照批准的公开方案实施公开,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公开范围、变更公开方式、公开时限、调整公开内容。 

  5.反馈。承办部门可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布反馈电话和办公邮箱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并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及时解决处理,同时向党组织报告相关情况。 

  6.归档。党务公开过程中涉及的目录、方案、影像、公开情况等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做好登记归档和管理利用工作。 

  (七)工作机制 

  全旗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逐步健全完善党务公开各项制度机制,形成科学严密的制度保障体系。 

  1.建立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客观全面、公开范围是否恰当、公开方式是否与公开范围相匹配以及拟公开事项是否含有涉密内容、敏感信息等进行审核审查,存在相应问题的要采取纠错纠偏、脱密脱敏处理等,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防止泄露个人隐私。 

  2.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在作出党务公开决策前,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可能引发政治安全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社会舆情风险的进行研判,预判风险等级、提出风险评估方案和应对预案,降低和消除相关风险。 

  3.建立政策解读机制。在公开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时,应当将文件制发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措施、专业术语、办事指南等相关解读材料一并予以公布,传递权威信息。 

  4.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健全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和例行发布制度,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规范发布程序,确定发布频次,及时、主动、全面、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推动党务信息发布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5.建立舆论引导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党务公开引发突发事件或舆情炒作的,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权威发布官方信息加以澄清,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化解风险。 

  6.建立备案报告机制。做好党务公开目录和方案、任务落实情况、制度机制、组织机构人员等报备以及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和年度工作报告等工作。 

  7.建立调度通报机制。采取日常工作按月调度、公开过程管理督促、年度工作汇总通报等形式统筹调度党务公开任务落实情况。 

  8.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采取日常监测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旗各级党的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务公开工作,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要认真落实牵头抓总工作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确保党务公开与整体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要明确承担党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党务公开有人管、有人抓、有保障。 

  (二)细化工作措施。全旗各级党的组织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结合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有关党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细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方案,承接旗委党务公开工作任务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准格尔旗委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的通知》(准党发〔202118号)精神,全面梳理本部门本单位承接的相关工作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逐项推进落实,按月报备公开情况和审批情况。 

  (三)加强学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工作,将其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纳入党校培训课程,要抓好旗内系统性党务公开工作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党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整体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 

  (四)积极探索创新。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党务公开工作特点和自身工作实际,丰富公开形式,在平台载体建设、拓宽公开广度深度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旗委办公室将把各级各部门创新性开展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加分内容之一。 

  (五)从严考核监督。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或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将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督查计划,采取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和随机抽查以及定期调度督办等方式,督促推动下一级党组织积极落实党务公开工作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