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科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后备干部工作机制,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备干部管理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原则;

  (七)备用结合、动态管理原则;

  (八)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原则。

  第三条  旗委各工作部门、旗人大各工作机构、旗政府各工作部门、旗政协各工作机构,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准格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路新区煤化工基地,各苏木乡镇、人民团体、科级企事业单位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任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国家正式干部身份;

  (二)科级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在科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三)科级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

  (四)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问题;

  (五)身体健康。

  对特别优秀的非党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数量和结构

  第六条  科级后备干部的数量部门一般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正职和副职后备干部均按1:1的比例确定。在保持总量的前提下,旗委组织部可根据干部资源状况,对各单位后备干部名额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科级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以40周岁左右为主体,35周岁左右的要有一定数量;科级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5周岁以下为主体。

  (二)后备干部队伍中既要有年纪轻、发展潜力大、需要进一步培养锻炼的人选,也要有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人选,其中近期可进班子的人选,一般不应低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1/3。

  (三)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应当保持一定比例。

  (四)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要有熟悉党务、政务、经济、法律、科技、工业、农业、财政金融、外经外贸等各方面的人才。专业部门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干部。其他方面的人才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章   选    拔

  第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后备干部选拔的程序是: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试或考察;研究决定;公示等程序。

  (一)民主推荐。选拔后备干部应当走群众路线,经过民主推荐提出后备人选。民主推荐可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年度考核进行,采取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组织推荐提名或召开民主推荐大会两种方式确定初步人选。

  (二)确定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单位组织召开班子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在本单位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

  (三)考试或考察。旗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各单位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统一组织考察对象进行后备干部考试。在民主推荐(考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考察对象进行深入考察。

  (四)研究决定。旗委组织部召开部长办公会议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科级后备干部人选。

  (五)公示。在全旗范围内,对科级后备干部人选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科级后备干部由组织部进行备案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重点培养。

  第九条  在由旗委统一组织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工作中,表现优秀、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干部,经旗委组织部研究确认,可以直接进入后备干部名单,按后备干部管理。

  第十条  选拔后备干部工作由旗委组织部负责,每两年进行一次补充、调整。调整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班子换届、届中考察、干部选拔以及年终领导班子考核等一并进行。

  第五章   培   养

  第十一条  科学制定培养规划。按照“按需培训”的原则,既坚持通盘考虑、统一部署,又注意在培养锻炼的措施上因人而异,有所区别,做到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后备干部培养规划要具体落实到人,对于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注意优先安排,重点培训。

  第十二条 加强后备干部综合素质培养。

  (一)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教育和引导科级后备干部始终不渝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紧密联系实际,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宗旨教育和民主集中制教育,强化党性锻炼,切实提高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水平,增强贯彻党的理论、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到在政治上清醒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分清是非,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

  (二)加强业务知识培训。组织科级后备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纪国法;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及现代科技、法律、历史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认真学习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的知识,注重激发社会活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领。

  (三)加强后备干部实践锻炼。根据科级后备干部的具体情况,采取岗位锻炼、岗位轮换、挂职锻炼等方式进行实践锻炼。对工作经历较为丰富、有过多个岗位工作经验的后备干部,主要采取岗位锻炼的方式,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要求和管理。对经历相对单一的后备干部,要有步骤地进行岗位轮换,增加多个岗位工作经验,重点要放到基层一线锻炼,切实提升后备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有意识地把急、难、险、重任务交给后备干部,通过协助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参加专项重大活动、参与信访督察和服务重点建设工程等方式培养锻炼后备干部,注意在关键时刻和大是大非的考验中锻炼和考察后备干部。

  第十三条  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通过选送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大中型企业或先进发达地区考察、集中办班培训,选派到基层社区、村等部门任职、挂职,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交流任职等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教育。每年至少要对科级后备干部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  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两年内累计不得少于半个月。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对后备干部要定期考察。结合年终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考察了解科级后备干部的政治思想状况、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发扬优点,解决思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定期考察的同时,应做好经常性的考察了解工作。考察结果作为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管理。在考察的基础上,应适时对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调整充实,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出现问题;

  (二)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三)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群众意见较大、威信不高;

  (五)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六)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后备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和公示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年度述职报告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任  用

  第十八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任用。旗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对后备干部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九条  提拔干部一般要从后备干部和特别优秀的非党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及专业技术干部中产生。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与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后备干部。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旗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后备干部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每年结合干部考核、实绩考核等工作,适时听取后备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的问题。并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后备干部工作责任制。后备干部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对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负有主要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负有相应责任。

  第九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选定后备干部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